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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联关于印发贯彻2011-202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 [残联厅〔2013〕7号]

来源:xnscl 时间:2020-04-13 编辑:Administrato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全面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着力改善残疾妇女、残疾儿童社会保障和服务状况,不断改善提高妇女、儿童基本生活和健康水平,中国残联制定了《中国残联贯彻2011-202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残联办公厅

2013年1月14日

中国残联贯彻2011-202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方案

自国务院发布2001-201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以来,各级残联围绕涉及残疾妇女儿童的相关任务目标,努力改善残疾妇女儿童保障与服务状况,不断提高基本生活和健康水平。近二十年来,我国残疾人事业取得巨大成就,但基础还比较薄弱,仍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稳定的制度性保障还需要进一步推进;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存在许多困难;农村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与服务亟待改善,残疾儿童在接受教育、抢救性康复等方面仍面临一些问题。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同时,受经济社会和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制约等诸多因素制约,我国在保护和促进残疾妇女儿童权益方面仍面临严峻挑战。残疾妇女儿童保障与服务存在显著的城乡、区域和群体差异,在残疾人群体内也处于明显劣势,是“贫中之贫、弱中之弱”,改善残疾妇女社会参与机会均等和加强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提高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水平等方面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与残疾妇女儿童日益增长的需求不相适应,实现包括残疾妇女儿童在内的全面小康目标仍需攻坚克难。

为贯彻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两纲),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促进实现《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年”发展纲要》、《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十二五”规划》相关目标,改善残疾妇女儿童保障和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残疾人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切实保障残疾妇女儿童权益。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残疾人为本、以需求为导向,不断改善残疾妇女儿童保障与服务;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坚持解决当前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相结合,以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主线。

二、总体目标

加强残疾预防,减少出生缺陷致残。为残疾妇女儿童提供基本满足需求、重点突出的保障与服务。逐步实现残疾妇女机会均等、残疾儿童康复优先,全面实现两纲提出的涉及残疾妇女儿童的任务目标。

三、主要措施

(一)提高残疾妇女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知识知晓率。

中国残联将积极配合卫生部等主要责任部门,提高残疾妇女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知识的知晓率。具体通过与卫生部等共同开展世界精神卫生日、孤独症日、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节点,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同时,在实施彩票公益金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时,注重女性精神病患者的救助,并接受项目实施,广泛开展宣传,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做好女性精神卫生工作。

(二)共同推动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逐步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

中国残联将积极配合卫生部等主要责任部门,逐步下降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减少出生缺陷所至残疾,主要采取以下措施:将儿童残疾预防“十二五”实施方案纳入《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开展残疾儿童早期筛查及早期康复工作试点,探索建立残疾儿童早预防、早筛查、早转介、早治疗、早康复的工作机制,在现有的新生儿筛查中明确纳入残疾儿童筛查内容,建立和规范残疾儿童筛查工作流程,制定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和技术规范,加大对基层社区医务人员和妇幼保健人员培训力度,对专科医院医生进行残疾诊断技术培训和康复知识培训,使他们掌握基本的筛查技术和方法,熟悉和掌握儿童残疾筛查工作流程。通过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早期筛查随报制度,建立残疾儿童从发现、诊断、转介、康复的完善网络,使大多数残疾儿童能在被发现残疾后的第一时间接受康复训练。同时,做好儿童残疾预防和早期康复宣传教育活动,针对重点人群,如新婚育龄妇女、孕产妇、0-6岁儿童家长,有计划、有重点宣传出生缺陷预防知识,通过卫生保健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婚前卫生指导、咨询和医学检查、孕前和孕早期医疗保健,宣传优生优育知识。

(三)逐步降低残疾儿童心理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1中国残联将积极配合卫生部等主要责任部门,根据残疾儿童心理发展特点,运用有关心理教育方法和手段,促进残疾儿童身心健康、形成健全的人格、提高学生适应能力。主要措施:

——利用学校教育,开展预防性和发展性的心理健康教育;

——利用社会资源,向少数有心理困扰和心理障碍的残疾儿童,开展补救性和矫治性的心理咨询和辅导;

——面对教师和家长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帮助家长和教师掌握残疾儿童心理特点,从而促进学生的心理健康发展。

2中国残联将积极配合卫生部等主要责任部门,进一步降低儿童精神疾病的患病率,具体主要通过与各相关部委合作,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加快孤独症儿童康复有关技术的引入和标准的制定工作,实施“七彩梦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项目,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孤独症儿童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四)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

中国残联将积极与卫生部、民政部等责任单位协力工作,实施0-6岁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建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逐步扩大康复救助范围,努力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

1继续加大对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力度,中央财政安排3774亿元,支持各地实施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包括聋儿(人工耳蜗)项目、贫困聋儿(助听器)项目、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项目、贫困脑瘫儿童项目、贫困智力残疾儿童项目、贫困孤独症儿童项目、贫困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项目,将救助残疾儿童30余万人。

2加强残疾儿童康复保障政策制度建设,完善和落实有利于残疾儿童筛查、转介和康复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逐步将0-6岁残疾儿童中偏重医疗康复的内容,如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术、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费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已纳入医保的脑瘫儿童医疗康复训练,提高报销比例,对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等建立专项补贴制度或纳入医疗保险制度。

3进一步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建设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的建设标准和服务技术标准,规范各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流程,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强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才队伍培养,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水平。

4残疾儿童机构康复与社区康复、家庭康复相结合,充分发挥社区和残疾儿童家长的作用,完善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

(五)促进残疾妇女就业。

1中国残联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残疾妇女就业纳入当地就业专项计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为残疾妇女提供针对性就业服务。

2将性别指标纳入残疾人就业与培训信息实名制统计系统;

3指导地方加大残疾人就业工作力度,适当提高女性职业培训与就业比例。

(六)加强农村残疾妇女扶贫。

1 为保障不发达地区或贫困农村地区残疾妇女的合法权益,中国残联将协调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把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扶贫开发计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

2将性别指标纳入残疾人危房改造数据库系统和康复扶贫贴息贷款管理系统、贫困残疾人实名制统计管理系统等项目和台账。

3逐步将性别指标纳入在建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管理系统、基层党组织帮扶贫困残疾人数据系统、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助残扶贫项目数据系统、残疾人扶贫基地数据库管理系统。

(七)加强残疾少年儿童义务教育。

1 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健全残疾人教育保障机制。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普遍接受义务教育,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

2 将性别指标纳入残疾人教育相关信息统计系统。义务教育阶段重点做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分性别统计调查统计工作,并建立年度通报制度。

3学前教育阶段,对《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阳光助学计划”资助的学前贫困残疾儿童以及地方各级残联开展的各类助学项目资助的学前贫困残疾儿童进行分性别统计,关注学前残疾女童接受资助的情况。

四、保障条件

(一)给予政策特惠和项目倾斜。针对残疾妇女和儿童的特殊需要,制定特别政策予以帮助。在目前医疗保障政策不能解决的康复项目,由国家专项资金补助开展康复救助项目,如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辅助器具适配服务项目等。在各类惠残项目中对残疾妇女和儿童优先予以解决。

(二)形成制度性保障和服务供给长效机制。协调政府各有关部门在落实《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等国家规划的政策、项目及工程中增加性别统计,并将进一步加强针对残疾妇女和残疾儿童的保障制度性和长效服务机制建设。城乡社区,充分利用各类残疾人服务网络,广泛开展针对性服务,使残疾妇女和儿童在社区就近就便得到服务。

(三)加强残疾人状况监测和信息统计。依托新一轮残疾人状况监测和第三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加强针对残疾妇女和残疾儿童的的相关监测内容,为法规政策的出台提供科学依据。在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托养、社会保障、维权、无障碍的等主要业务领域以及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的项目、工程中建立的数据库均要设立性别统计,涉及残疾儿童的要逐步实现实名制管理。

(四)强化宣传教育。广泛动员社会,对公众进行宣传教育,在社会上形成尊重残疾妇女、保护残疾儿童的社会氛围,同时展示残疾妇女社会参与能力、树立新形象,帮助残疾妇女和儿童知晓各类针对性服务,并积极参与各项社会活动中来。

抄送: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办公室。

中国残联办公厅2013年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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