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医疗保障报销办法的通知
咸残联发(2014)4号
各县、市、区卫计委、残疾人联合会、新农合经办机构、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
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消除致残因素,控制残疾发生发展,是党和国家为减少残疾发生、提高人口素质采取的重大举措;也是各级医保、新农合必须予以重点保障的优先项目。为了规范残疾儿童康复医疗项目报销管理,根据市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市残联《关于康复定点机构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医疗保障报销办法的通知》(咸残联发(2013)16号)文件和新农合有关政策规定,经征求各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意见和部门联席会议认真研究,现将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医疗报销办法通知如下:
一、经市卫计委、市残联联合确定的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为咸宁市七彩梦康复中心,咸宁市聋儿听力语言康复中心,通山县残疾人康复中心。凡在以上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参合残疾儿童,列入新农合医疗报销范围。
二、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根据卫农卫发(2010)80号文件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按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对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实行定额结算,单项康复费用每月2000元,多项康复费用每月3000元。个人支付部分,由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向残疾儿童所在地残联申报结算。
三、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收训的残疾儿童必须是经县级以上残联筛查确定的救助对象,或者是经二甲以上综合医院确诊并需要进行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
四、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业务技术规程,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对新救训的残疾儿童必须开展训前评估,填列登记表格,对符合康复训练指征并确定收治收训的残疾儿童,应向儿童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申报备案。
2、按照国家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技术规程组织开展康复训练业务,详细记录档案资料,康复训练费用按规定价目据实划价记录。
3、接受新农合经办机构医疗康复项目审查和医疗康复费用监督,严格按照国家康复收费项目执行。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期满或年度康复训练阶段性结束,康复定点机构应对出院残疾儿童作训后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医保报销凭据之一。
五、各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向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免费开通新农合医疗报销网络结算业务,指导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按新农合管理规定办理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医疗报销结算业务,按照以下凭据资料和办理流程结付医疗康复费用。
(一)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向残疾儿童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结算医疗康复费用时,必须提供的凭据资料应包括残疾儿童报销统计汇总表,总评估报告并加盖当地残联的审定公章和审定意见,残疾儿童个人医疗康复资料。其中,残疾儿童个人资料包括以下凭据。
1、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批同意的残疾儿童康复审批单;
2、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用票据;
3、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记录及其收费清单;
4、《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申报登记表》;
5、训前康复需求评估;
6、训后康复效果评估。
(二)各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对以上凭据资料进行审核,根据本《通知》相关规定,每月结付一次康复费用。
六、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切实把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列为优先项目予以重点保障,简化报销流程,服务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和残疾儿童家庭,及时报销和支付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用,为残疾儿童接受康复训练、控制残疾发生发展提供切实有效的医疗康复保障。
专此通知
咸宁市残联 咸宁市卫计委
二O一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