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
咸政规〔2019〕2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咸宁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咸宁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残疾儿童生存与发展权利,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儿童康复对象是指视力、听力、智力、肢体运动、言语存在障碍或者精神发育异常,年龄在14周岁以下,符合康复医学指征,经县级及以上残联确定、入住康复定点机构接受综合康复训练达到规定疗程的残疾儿童或残疾高危儿童。
第三条 残疾儿童康复实行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专项救助与医疗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一)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原则。本市行政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机制,逐步完善覆盖城乡残疾儿童的政策保障、康复服务、综合管理工作体系。
(二)坚持家庭尽责原则。强化家庭在残疾儿童抚养、医疗、康复、教育、安全监护与促进发展等方面的第一主体责任;政府鼓励和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残疾儿童重建生活能力、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三)坚持社会参与原则。本市各级残联组织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儿童康复的组织协调工作。财政、卫健、医保、人社、民政、教育等相关部门,将残疾儿童康复列入本部门工作职责,做好政策保障、财力支持、业务管理等相关工作。学校、幼儿园、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接纳残疾儿童参与社会生活,并为残疾儿童融入社会生活创造和改善环境条件。政府鼓励支持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和爱心人士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帮扶活动。
(四)坚持专项救助与医疗保障相结合的原则。残疾儿童康复采取政府专项救助、医疗保障报销、家庭合理负担和相关部门政策支持相结合的办法,统筹解决康复费用,实行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第四条建立和完善以家庭为依托、社区为基础、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医疗卫生单位为技术支撑、社会康复组织为补充的康复服务体系。残疾儿童康复坚持医疗、康复、教育、工程技术与社会融合等多学科领域交叉综合的发展方向,加快提升康复服务水平。
第五条建立市级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和县级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加强康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增加康复设施设备投入,全市加快形成科学、规范、经济、有效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能力。
第六条各级残联和卫生健康部门依托各级医疗卫生网络,建立和执行残疾儿童筛查、登记、报告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早期疾病筛查和健康体检中发现的儿童出生缺陷、可能致残的严重疾病信息,及时与同级残联共享,配合残联加大残疾儿童健康监测与管理,对残疾学生定期进行体检,实行残疾儿童早期发现、早期干预、早期康复。
(一)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医院和设立妇产科的各类医疗机构,对出生的新生儿进行体格医学检查,填写登记表格,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新生儿体检情况分别告知家长和上级医疗机构,对携带致残高危因素的新生儿要免费提供早期医学干预咨询与相关转介服务。
(二)全市各级卫健部门组织开展城乡0—6岁儿童健康管理,规范进行健康检查;对发现的残疾或残疾高危儿童进行登记,及时录入残疾儿童数据库,通过网络连接,相关信息实行卫健、民政、医保、教育、残联共享。
(三)早期筛查和健康体检发现、登记的残疾或残疾高危儿童,由登记机构通知和动员其监护人到定点医院进行确诊,确诊的残疾或残疾高危儿童由定点医院进行登记,将相关信息传递到同级残联,残联进行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登记,及时联系家长征求康复救助申请意愿。
第七条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必须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康复定点机构提供;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由县级残联根据准入标准确定申报,市残联会同同级卫健、医保、民政、教育部门联合审定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定点机构接受残联和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进行年度绩效评估,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列为民生保障工作的重点事项,按照省定救助标准分0—6岁、7—10岁、11—14岁三个年龄阶段,统筹中央、省拨专项经费和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落实财政预算。救助内容与范围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其它基本康复服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项目:
(一)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康复费用;
(二)进入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接受医疗、康复、教育、辅助器具、社会融合活动、家长培训等各项康复服务产生的直接支出;
(三)用于适配残疾儿童康复所需的各类普及型辅助器具;
(四)用于控制致残疾病需要长期食用的特殊食品和城乡医保报销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
(五)用于适龄残疾儿童融合教育产生的评估、校访、家访以及继续康复训练费用;
(六)县级人民政府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另行规定的其它支出。
第十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执行以下程序和办法。
(一)提出申请。本着自愿原则,残疾儿童法定监护人(照顾人、委托代理人)携带残疾儿童身份证明或户口本、有效疾病诊断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户籍所在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咸宁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登记表》。
(二)审核确定。县级残联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受助对象、受助项目、救助标准、实施康复服务机构和救助经费补贴方式,并及时告知残疾儿童监护人(照顾人、委托代理人),填写《咸宁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转介通知书》,有关信息资料实名录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数据管理系统。
(三)实施救助。县级残联通知并组织残疾儿童进入康复定点机构,签订康复服务协议;康复定点机构按康复项目技术规程组织实施康复服务。选择异地康复机构的残疾儿童,由县级残联审批同意并提供转介服务。
(四)经费结算。按照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原则,各级残联按照机构所承担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任务和所需资金进行审核,并申报部门预算,财政部门依据编制预算,并根据各级残联的资金拨付申请,及时拨付预算资金。
残联、卫健、医保、财政、民政、教育等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联合制定和执行《咸宁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管理办法》。
(五)检查评估。市级残联应组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绩效评估结果未达到协议要求的,市级残联应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应取消政府招标采购投标资格或康复定点机构资格。
第十一条医疗保障部门,应将残疾儿童康复定点医疗机构,视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一类医疗单位同等待遇对待。把残疾儿童医疗康复费用列入医疗保障报销范围,增设报销项目、提高报销比例、简化报销程序,重点保障残疾儿童康复费用报销支出。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孤独症儿童、听障儿童、智障儿童等以特殊教育康复手段为主的康复项目列入义务教育管理范畴,落实"二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采取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医教结合、康复机构设立教学点等多种方式,推进残疾儿童融合教育深入开展,制定和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益。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在训残疾儿童按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低保标准为在康复机构训练的残疾儿童落实最低生活保障,解决好残疾儿童在训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入住康复定点机构、接受职业方向引导训练的大龄残疾儿童,应制定和执行专项职业培训补贴制度,并指导和支持康复定点机构开展大龄残疾儿童职业引导和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衔接,由康复定点机构在同级残联指导下,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接受相关部门考评审核,按相关部门政策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各级残联组织要切实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及时掌握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严格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的审定与监管,强化绩效考评,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努力提高制度运行效益。
卫健部门,要加强康复医学业务建设,依托卫健系统建立残疾儿童和致残疾病的筛查、登记、报告制度,推动康复医学诊断标准、评估量表和应用技术规程的引进、研发与推广工作,逐步推行康复医学与残疾预防的有效对接。
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残疾儿童教育康复纳入义务教育范畴,建立残疾儿童学籍、学历管理制度;广泛动员和整合各类教育资源,深入开展残疾儿童融合教育。
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及其工作经费;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给予重点保障。其他相关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本部门相关职能和政策的支持范围,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残疾儿童康复,加快孵化培育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专业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的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
第十八条加强残疾儿童权益保障和康复救助政策宣传,深入开展残疾儿童康复科普宣教活动,提高全民残疾预防意识和残疾儿童权利保护意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九条鼓励支持康复专业机构、家庭、社区、学校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协作互助,为残疾儿童发育成长、融入社会生活改善环境条件。残疾儿童父母或者其他合法监护人应当采取积极的医疗干预和康复训练,帮助残疾儿童重建生活能力;不得隐瞒残疾儿童的残疾状况,不得虐待和遗弃残疾儿童。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未依照本办法履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抄送: 市委各部门,咸宁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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