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用人单位 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公告
关于社会用人单位
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公告
市直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334号令)、《咸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额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咸政发(2010)29号)、鄂财综规[2012]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市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申报缴纳201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缴残保金实行“年度一次性登记,一次性申报,一次性缴纳”和用人单位申报,地税征收,财政代扣的办法。
二、市直机关和全额财政预算的团体、事业单位携带申报资料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报缴纳残保金。
三、中央、省属驻咸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按分级管理原则到所属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
四、各用人单位必须在2015年7月31日以前携带以下资料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和市地税分局申报、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申报表》。
1、上年度劳动统计年报表;
2、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3、在职残疾人身份证、残疾证、基本养老保险证、劳动用工合同书、工资领取单等有效资料。
五、逾期没有申报的用人单位,属于机关、团体和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的,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依据用人单位职工医疗保险人数以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认定并计算应缴残保金,汇总传递到财政部门由财政代扣。属于中央、省属在咸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用人单位,由所属地税机关依据用人单位计税工资人数或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以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认定并计征残保金。
六、凡由地税机关征收的用人单位,须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缴税大厅办理申报缴纳手续。凡属财政代扣的用人单位须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办理申报手续。
七、联系电话:
地税温泉分局 8131176
地税开发区分局 8137381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8255035
特此公告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市残联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