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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特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cljjk 时间:2015-07-01 编辑:Administrator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鄂发〔2009〕10号),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2〕第99期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原则

 

  实施特困残疾人生活补助,要严格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坚持特别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补助对象

 

  (一)补助对象从湖北省籍的城乡低保对象或低保边缘户中选定,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二)符合下列条件予以优先认定:

 

  1、无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

 

  2、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及依老养残的残疾人家庭。

 

  三、补助标准

 

  特困残疾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已实施残疾人生活补助或救助制度的市、县,超出补助范围或高于此标准的,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四、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特困残疾人生活补助的残疾人须填写《湖北省特困残疾人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通过村(社区)向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提出申请。家庭成员无行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或村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初审。村(社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将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对无异议的,在《湖北省特困残疾人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复印件报乡(镇、街道)残联审核。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审核。乡(镇、街道)残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并在《湖北省特困残疾人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残联审批。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通知村(社区)并告知原因,再由其告知申请人。

 

  (四)审批。县(市、区)残联按照省里的工作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湖北省特困残疾人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乡(镇、街道)残联,再由其通知村(社区)和申请人。

 

  五、资金管理

 

  (一)资金筹集。特困残疾人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市、区)各负担一半。各级残联要建立特困残疾人员基础信息数据库。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省残联核实提供的上年度全省享受人数按标准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残联核实提供的上年度实际享受人数按标准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省级负担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先行垫付,下年度省级据实结算。

 

  (二)资金发放。各地特困残疾人生活补助资金要利用现有的社会化发放渠道,按季度实行社会化发放。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同级残联核定的人员名单,通过“一卡通”发放到位。

 

  六、项目管理

 

  (一)建立年度核查制度。市、县(市、区)残联要在每年年初对补助对象进行核查,实行动态管理。新增补助对象,按规定程序办理;年度核查不符合补助条件的,终止生活补助。

 

  (二)建立信息管理制度。省残联建立全省统一的特困残疾人员基层信息数据库,对其实行实时、动态管理。各地按要求开展网上申请、审核、审批等工作,并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查询。

 

  (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县级残联必须建立并保存以下完整的生活补助档案,并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1、补助对象个人审批档案。个人审批档案要一户一档,其档案材料为:《湖北省特困残疾人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居民户口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核查情况等。

 

  2、工作档案。包括生活补助政策文件、工作计划、总结材料、工作用表等。

 

  3、财务档案。包括生活补助金发放汇总表、生活补助金收支台账、划拨资金批文等。

 

  七、项目监督

 

  (一)市、县(市、区)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发放补助资金前应张榜公示。市、县(市、区)残联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从事残疾人生活补助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2、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残疾人生活补助手续的;

 

  3、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助金的;

 

  4、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其它行为的。

 

  (三)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残疾人生活补助的人员,情节较轻的由县(市、区)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补助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组织实施

 

  特困残疾人生活补助是省委、省政府惠残助残的重大举措,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落实到位。各级残联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项目补助资金,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各地要结合实际,依据本方案规定,制定特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制度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认真组织实施,报省残联、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